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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管〔2016〕40号)

来源: | 编辑: | 日期: 2016-06-12 16:25:5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管〔201640)

                  发布日期:2016/6/12 16:25:56

桂建管〔20164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因新版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的调整,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中的资质项存在承包工程范围限制的(以下简称限制范围资质项),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制范围)二级,请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和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桂建政务﹝201541号)要求,尽快提交限制范围资质项的换证申请。

   二、限制范围资质项有效期至20181231日。企业须在有效期内达到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该资质项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要求,并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对该资质项的延续,否则将取消该资质项。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制范围)二级,企业应于2018931日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延续,如在20181231日前达不到现行标准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对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要求,将取消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限制范围)二级资质。

   三、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建筑业企业资质存在限制范围资质项的尽快提交资质换证申请。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建管﹝201611号)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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